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結構工程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八日 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廿九日 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廿七日 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十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九日 第十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結構工程學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二 條 本會以研究結構工程學術,提高結構工程水準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在各省市縣設立分支會,其組織規則另定之。
第二章 任 務
第 四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究、發展及推廣結構工程學術及其有關之科學與技術。
(二)蒐集與結構工程有關之圖書、期刊、法規及其他資料,以供研究發展之參考。
(三)接受公私立機關之委託,研究並解答有關結構工程學術上、實務上之有關問題,並得提供技術諮詢服務。
(四)提供結構工程學術、法規、教育方面之意見,以供政府機關主管當局參考採行。
(五)聯繫國內外各結構工程團體,交換資料及技術。
(六)刊發會刊、會誌、會報及有關結構工程之各項圖書刊物。
(七)其他有關結構工程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五 條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學生會員、團體會員及贊助會員。
第 六 條 凡設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贊同本會宗旨,並願盡會員之義務者,由個人會員二人之介紹,提出申請並證明其學、經歷符合規定,復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為本會會員。
凡就讀於大專以上院校土木結構或相關科系之全時註冊學生,經所就讀學校科系之系主任或指導教授推薦者,得申請為學生會員;其入會資格消失時,即不具學生會員資格。
第 七 條 凡從事結構工程相關之學術、技術之研究或工作具有下列學經歷之一者,得申請為個人會員。
(一)獲相關科系博士學位,從事結構工程工作者。
(二)獲相關科系碩士學位或高考、國考三級相關科別及格,從事結構工程工作滿二年者。
(三)國內外大學校院相關科系畢業,從事結構工程工作滿三年以上者。
(四)國內外專科以上或同等程度學校相關科系畢業後有結構工程工作經歷五年以上者。
(五)高工以上或同等程度學校相關科系畢業後有結構工程工作經歷七年以上者。
(六)普考或國考四級相關科別及格後有結構工程工作經歷五年以上者。
(七)其他經理事會認定具有上述同等學經歷者。
第 八 條 凡與結構工程有關之機關團體,由個人會員二人之推介,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指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之權利。
第 九 條 本會榮譽會員及會士旨在表彰本會會員在結構工程及相關工程領域之傑出工程師及傑出學者或對本會會務有特殊貢獻者。榮譽會員及會士之產生需經理事會同意通過。榮譽會員及會士推薦辦法,其辦法另訂之,經理事會同意通過。
第 十 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捐助本會經費或以其他方式贊助本會研究及有關活動者,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十一條 凡會員有行為不檢,妨礙會譽,或不履行會員之義務者,得由會員予以檢舉,經監事會調查屬實,由理事會表決分別予以警告、停權或提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學生會員、贊助會員及團體會員:發言權。
(三)參與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利。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擔任本會所推定之職務或指派之任務。
(三)按期繳納會費。
(四)協助發展本會會務。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如自願退會,應以書面向本會提出,經理事會備查後退會。
本會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三十五人、候補理事九人、監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於會員大會票選或通訊方法選舉之,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九人,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本會理監事之選舉,由司選委員會辦理,其辦法另訂之。
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本會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理監事應出席理、監事會議,其無故不出席會議,依有關法令及章程之規定辦理。前項會議記錄,應將出席、缺席、請假及公假者之姓名分別載明。
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監事如有左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不得已事故經理事、監事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二)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三)職務上違返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四)連續無故缺席二個會次者,視為自動辭職。
第廿一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惟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之三分之一,其任期與當屆理事會同。
第廿二條 本會得視需要由理事長提出經理事會通過後設置或撤銷各種委員會,其組織辦法另訂之。
第廿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聘任之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置組長一人,由秘書長提經理事長認可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各組置組員及幹事若干人,其辦事細則由理事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廿四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二)通過理事、監事會之報告及決議事項。
(三)通過及修改章程。
(四)通過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決算。
(五)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廿五條 會理事會之職責如左:
(一)通過會員入會。
(二)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決算。
(六)其他。
第廿六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責如左: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案之執行。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三)審核年度預決算。
(四)監察本會財務或財產。
(五)其他。
第五章 會 議
第廿七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及臨時兩種會議,均經理事會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並報主管機關派員列席。前項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之函請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集之。會員大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廿八條 會員大會開會時,理事長為當然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推舉一人主持之。
第廿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惟修改章程及財產處分,須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決定之。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如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理事三分之一之建議,或監事會之要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議。以上各種會議均由理事長主持之,如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主持會議。理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卅一條 理事會之決議,應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二條 本會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監事會之決議,應有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三條 本會理事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理事監事聯席會議。
第六章 經 費
第卅四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一)會員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入會費(新台幣):
1.個人會員:300元
2.學生會員:200元。
3.團體會員:免。
4.永久會員:免。
常年會費(新台幣):
1.個人會員:700元
2.學生會員:免。
3.團體會員:
a.公司企業:20,000元。
b.學校機關:2,000元。
c.公會及社團法人:10,000元。
4.永久會員:10,500元。
(二)補助費。
(三)贊助費或自由樂捐。
(四)基金之孳息。
(五)服務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卅五條 本會之會員之會費由理監事會議決定之。
第卅六條 會員常年會費,應於該年六月底前繳齊之。
第卅七條 凡會費逾期至年底仍不繳納者,經由理事會核定後列為停權會員。停權會員停享會員應有之權利,但仍 保留其會籍。停權會員申請復權時,除繳付當年度會費外,並補繳上一年度會費後即予復權。凡連續二年未繳會費者,得經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通過後通知退會。
第卅八條 本會為簡化常年會費繳納手續,會員得一次繳納長期會費,其辦法另訂之。
第卅九條 本會經理監事會之決議,得接受特別捐款,其用途由理監事會決定之。
第四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四一條 本會之預(決)算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報告書,送請監事會審查後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二條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三條 本會若解散組織,所有賸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於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四四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或由理事會提會員大會修改之。
第四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准內政部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